医疗保险

Medical Insurance

特殊病种门诊的相关规定

时间: 2008-05-08
来源: 浙江衢化医院
点击: 4899
 

特殊病种门诊,应在经批准同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(包括异地居住人员),到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外配情况除外。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,须由原确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并经参保的医保中心同意。

治疗期每年核定一次,最长不超过一年,年中申请的以年末为限,不跨年度。

医疗费结算,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,起付标准(含)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负;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%(退休人员85%),一般每三个月与医保中心结算一次。

首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时,需提供有关资料:申请表、诊断证明书、病理(化验)检查报单、放射检查报告单等。

注意事项:在核定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,与该规定病种直接相关且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;在核定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明细项目,所做检查须附检查结果报告单,使用白蛋白时须附白蛋白化验单,使用重组红细胞生成素须附血常规化验单。

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:0570-3617271

客服咨询电话:0570-3617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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